洛阳市林业局许可类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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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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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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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类别及编号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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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项依据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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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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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条件 |
1、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两年。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8、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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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程序 |
1、拟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 3、市林业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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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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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3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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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状态 |
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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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
洛阳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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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4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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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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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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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监督电话 |
6332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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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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