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林业局许可类三级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1

办理程序

1、申请;2、由所在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局保护科审核后报省厅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需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5、证明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6、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3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

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管理费的征收详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3、《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林护[2001]193号)

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