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林业局许可类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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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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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程序 |
1、申请;2、由所在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局保护科审核后报省厅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需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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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5、证明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6、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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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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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费标准 |
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管理费的征收详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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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3、《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林护[2001]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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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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