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有林企业改革的政策及进展情况

时间:2010-03-25 09:58来源:中国林科院 作者:中国林科院 点击: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25日讯  越南国有林企业(SFEs)控制着全国40%的森林,其在林业及数百万林区居民生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过去10年,越南政府对国有林企业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尽管政府做出不少努力,但整个改革进程缓慢且不完善,没有将国有林企业的社会职能和经营职能分离开来,也没有依据森林可持续经营将它们转变为自主的、充满活力的企业。
  2004年12月,为推动国有林企业的改革,越南政府颁布了《第200号法令》。根据这一重要法令,政府要求在2005年中期编制各省国有林企业改革方案,并在2~3年内予以实施。然而,政府也意识到存在着实施和政策方面的问题。针对《第200号法令》和现有的实施能力,编写了《越南国有林企业改革》报告。该报告研究了国有林企业改革的总体政策框架,强调需要加快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改革对经济增长、减缓贫困和改善环境的积极影响。
    1  改革的进展情况
  《第200号法令》制定以下目标:1)有效地、可持续地利用土地和森林资源;2)提高国有林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效率;3)改善国有林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依据将公共利益同经营活动分离的原则,以开展经营和生产活动为主的国有林企业应按市场方式运作,而将以开展公共利益活动为主的国有林企业转变为保护林管理委员会(PFMBs)。今后,国家仅向特殊用途和保护林提供资金。对于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不能转变为服务性机构的国有林企业将予以撤销。
  《第200号法令》其他重要条款包括:1)对选定为试点的国有林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2)经营性国有林企业一旦转变为公司,就有权承包、成立合资企业、开展加工和其他市场化和服务性活动。
  关于该法令的影响和结果,该报告一致认为:1)大量的经营性国有林企业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2)预期会迅速对国有林企业的土地基数进行重新评估,并对总面积为100万hm2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3)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对森林分类进行重新评估,减少政府承担的森林保护的面积和间接成本;5)对试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将其转变为公司。
  导致该法令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主要政策问题:1)为清晰和理顺森林经营类型,迫切需要进行森林分类及重新评估,并将其作为政府投资森林保护的依据;2)该法令的政策条款规定,如果经营性企业的保护林达到5000 hm2,可以继续享受政府补助;3)关于未来天然林的经营政策,在实施禁伐的省份,有些经营性国有林企业因收入减少和缺少经济激励而不愿承担起保护天然林的责任。
  为评估该法令实施可能面临的主要挑战,该研究进行的一次量化调查表明,土地划界和土地分配问题是改革首先面临的两个最大挑战,其次是能否获得政府资金,第三是政策不明晰。
  该报告提供了4个案例。这些案例显示出《第200号法令》实施的复杂性,其中将企业的社会职能与经营活动分离开来最为困难。
    2  对越南政府的建议
    2.1  实施监督
  在实施以前颁布的《第187号决定》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很有限。建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提出更多办法,以便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公布改革执行的有关数据。
    2.2  森林重新分类
  对森林类型进行明晰和统一的分类是《第200号法令》成功实施的基础。建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优先制定森林重新分类的标准,尽快提出森林重新分类的办法。
    2.3  允许经营性国有林企业保留保护林的政策解释
  各省都强烈要求能通过经营性企业继续获得森林保护资金,《第200号法令》规定只对拥有5000 hm2以上保护林的经营性国有林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企业的社会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开来。建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在批准和举荐各省国有林企业改革方案时,应仔细审查经营性国有林企业保留的保护林面积。
    2.4  天然林投资和保护的政策审核
  《第200号法令》鼓励经营性国有林企业保留天然林。然而由于许多省份实施禁伐,一些企业表示,因收入减少和缺少经济激励,不愿继续承担这项社会责任。建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就《第200号法令》对天然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进行政策审核。
    3  对国有林企业改革资助者的建议
    3.1  森林重新分类
  建议林业资助项目的资助者对越南3种森林类型的审核和重新分类提供支持,包括对森林分类和土地分配提供技术建议和资金支持,重点是重新分类的技术问题、解决办法和机制,并将其作为国有林企业改革和土地分配进程的组成部分。
    3.2  森林和林地的估价
  在实地考察期间,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官员提出森林和林地的估价是股份制改革的主要障碍。建议林业资助项目的资助者对人工林和天然林估价的案例研究、举办培训和起草指南提供支持。
    3.3  股份制改革的试点
  《第200号法令》对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国有林企业做出规定,这些企业应该有较好的生产条件、靠近经济中心、没有少数民族居住。由于涉及到林地和相关资产估价问题,股份制改革仍然是国有林企业改革面临的一个艰难举措。建议林业资助项目的资助者根据法令列出的重点为国有林股份制改革的案例示范研究、开展培训和起草指南提供支持。最好将股份制改革的案例研究同人工林和天然林估价的案例研究结合起来。
    3.4  国有林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战略管理的培训
  在5个省的调查表明,希望能持续接受更多的经营计划编制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建议林业资助项目的资助者为国有林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开设高水平的战略管理和经营计划课程提供支持。最初的课程应针对培训教员,然后再针对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
    3.5  对国有林企业改革进行监督
  以前《第187号决定》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提供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十分有限。建议林业资助项目的资助者对国有林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提供支持。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和评估计划;其次为监督进程、对各省进行帮助或指导、发布改革实施的统计数据提供资金支持。拟定的项目应包括:一年至少调查2个省,举行研讨会,对比、发布和监督各省的改革实施计划。
    3.6  对社区和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评估
  如果出现将国有林企业的大量土地分配给农户或社区,需要评估与《第200号法令》有关的改革进程的社会经济影响。最好应包括国有林企业重组和资产再分配的基线研究和后续评估,以及包括对社区影响、富余人员安置机制的评估。在包含不同地区和民族/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省份中选择4~6个社区进行评估。
    3.7  林火控制
  对拥有大片人工林的国有林企业来说,林火是一个最大的威胁。为详细评估和为国有林企业的林火防控能力提供最新资料,建议首先在中部沿海地区进行“防火能力检查”。在检查中,应对林火控制设备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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