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1月14日讯二战以后,德国一分为二。原东德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原来的私有林被没收了。1989年两德统一后,国家开始退还这些被没收的私有林。2009年5月中旬,笔者有机会到原东德考察,了解了他们是怎样退还私有林的。
一、退还私有林的几种情况
1.林地面积大于1万hm2的,只退还1万hm2,其余由原林主花钱买回,否则就归为国有;
2.小块森林完全退还原主;
3.中等规模的森林也全部退还,但如果当初被没收时是无林地,原林主在退还时要支付立木培育费;
4.原属于教会、村庄等的集体林也退还原主。
二、流转
私有林退还后,10年内不得进行买卖交易。10年后交易时,要事先请评估专家估价,并报告当地林政部门。林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如果认为价格偏低,就会建议取消交易,但如果林主仍然决定交易,林政部门不会干涉。
国家每年公布一次全国各州的林价基准价。
三、经营
退还林地时,连同原来制定的森林经营计划一起交付原林主。林主如果觉得原经营计划不合适,可以另行制定新的经营计划,但必须经林政部门批准。
退还后,国家还规定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对于森林经营也有标准方面的要求。一般林主自己不会经营,通常雇请营林专家代为管理。
为防止森林生态系统破碎化,提倡合作化经营。
四、其他东欧国家
其他东欧国家情况不同,多数国家没有退还林地。但罗马尼亚已经退还林地,并引起了大规模的毁林。阿尔巴尼亚把国有林分了,也引起了大规模毁林,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了毁灭性破坏。国际上对此议论纷纷。
德国专家认为,还林以后,是否会引起破坏,是否有利于森林经营,这要看那个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国民富裕程度,通常是越贫穷越容易出现毁林。(中国林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