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三十条,分别对办法适用范围、什么是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原则、区划依据、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制度、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实施和调整、相关部门的责任、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中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是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一个新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